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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准“政绩观”的司法刻度

来源:永昌县法院 作者:永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赵文斌 发布时间: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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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赵文斌


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对人民法院是一次深刻的政治淬炼,是一次对司法履职方向的精准校准。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党员干部“解决好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深刻阐明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人民法院的政绩观要落到“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问题上。从基层的司法工作实践来看,正确政绩观在司法领域应当有三个清晰的“刻度”:对党忠诚的纯度、司法为民的温度、服务大局的深度。

固本培元、对党忠诚,在深学细悟中校准司法政绩的价值坐标。树立正确政绩观,首先要回答“政绩为谁而树”的问题。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处在服务群众、解决矛盾的第一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连着民心、关乎政治,这就决定了基层法院的司法政绩,决不能脱离政治要求、偏离群众需求、背离司法规律,而要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高度来思考。

法院干警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等作为“第一议题”学习内容,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贯穿办案全过程,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政治忠诚不是抽象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份裁判文书、每次接待群众、每次风险化解中的坚定立场,如在处理批量案件、涉群体性纠纷、涉企案件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时,不仅考虑法律效果,更同步考量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坚决防止“因案生访”、激发矛盾。要坚决摒弃“重业务轻政治”“就案办案”的倾向,要跳出“案件”看大局,主动将法院审执工作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大格局中,加强基层党建引领和品牌建设,在助力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基层治理等中心工作中,做到不缺位、有作为,只有把准这个刻度,司法政绩才有正确的方向,对党忠诚才有了具象表现。

践行宗旨、为民司法,在服务群众上夯实司法政绩的深厚根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关键在行动,核心在实效。真正的司法政绩,不是简简单单地走完程序,而是要化解矛盾;也不仅仅是“结案了事”,要明确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就是要坚决纠治“重数字轻实质、重程序轻效果”的认知偏差。一方面,提升实质解纷能力。全面推行诉前调解、庭中调解、判后答疑“三步工作法”,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要发挥五个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使大量纠纷在基层得到“一揽子”解决;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提升司法服务的温度。升级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更多地惠及基层群众,使网上立案、线上送达、远程开庭成为常态,要深入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开展“一讲一册一行动”,把警车开到村社头、法官走进农家院,真正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提高基层群众法治素养。同时,要持续加大执行攻坚力度,常态化送达“执行两封信”,坚持“如为我执”理念,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提高执行速度、增强执行精度、彰显执行温度,以强有力的执行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树什么样的政绩,我们是“答卷人”,群众是“阅卷人”,只有把群众的“急难愁盼”当作自己的“心头大事”,把公正送到百姓心里,司法政绩才有沉甸甸的分量。

勇于担当、笃行实干,在服务发展中书写司法政绩的生动答卷。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最终要落脚在“干”字上。对基层法院而言,服务发展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而是需要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的司法实践。

坚决摒弃“坐堂办案、关门司法”的狭隘观念,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要围绕经济发展办案,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法院服务发展的主战场,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把每一个涉企案件都当作优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持续完善“涉企纠纷绿色通道”机制,严格平等依法保护涉企纠纷主体,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时间成本,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在执行中灵活采取“活封活扣”“分期履行”“信用修复”等措施,要“走出去”主动服务,常态化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在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要围绕重大项目办案,让政策落地更有“加速度”。“十五五”开局之年,全县规划的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将会相继落地,如何让项目顺利推进,是我们必须共同答好的考题。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坚决有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依法严惩强揽工程、恶意阻工、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有力震慑维护大局稳定;另一方面,要坚持预防在前、源头施策,对涉及征地拆迁、工程款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潜在矛盾,发挥多元解纷平台机制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小、问题消除在早,真正为全县大局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围绕三农发展办案,让乡村振兴更有“法治味”。作为基层法院,扎根乡村、服务乡村振兴就是我们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阵地。首先,要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人民法庭要主动融入乡镇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各村“法官联系点”作用,常态化参与村规民约修订、合同审查、矛盾排查等工作;其次,要主动投身辖区“无讼乡村”创建。要结合实际,主动与辖区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共建“基层解纷网络”,对土地承包、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等常见纠纷实行“就地调解、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再次,要以法治赋能乡村产业发展。针对辖区高原夏菜种植、特色养殖、规模种植等农业产业,要前瞻研究布局、提升专业能力,妥善审理好土地流转、农产品购销等纠纷,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乡村产业规范发展。要围绕安全稳定办案,让辖区群众更有“安全感”。党的二十大鲜明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必须要保持高度警惕,时刻居安思危。要始终保持对危害社会治安、侵害群众财产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社会治理短板,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要落实“院长接访”“带案下访”制度,对久拖不决的涉诉信访案件逐案包办、一案一策,确保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平安是发展的基石,法院既要做好“刀把子”,也要当好“减压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政绩观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党性、是立场、是情怀。站在“十五五”新征程上,我们务必要把“对党忠诚、为民司法”融入血脉、把“勇于担当、笃行实干”扛在肩上,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司法实绩,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