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重要要求。释法解疑作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履行审判职能、促进定分止争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提升审判质效、改进司法作风的有效途径。新时代背景下,释法解疑既是对“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与创新。当前实践中,围绕释法解疑仍存在不同认识,反映出部分法院和法官在传统思维与工作模式下的顾虑与认知局限。为进一步准确把握释法解疑的价值考量、内涵要求、主要原则与实践路径,增强工作实效,《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刊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王中明同志《新时代人民法院释法解疑工作的学理阐释与制度构建》一文,以供学习交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中明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亦是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非抽象的原则性宣示,而应体现为具象化、可操作的司法实践。在司法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把人民摆在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当成头等大事,以良好的司法服务态度与专业的工作作风,通过制度的有效落实,积极回应并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和期待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能够为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及,不应仅停留于裁判文书的书面宣示,还应当体现在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全过程。通过扎实有效的司法引领群众工作,系统化建构与规范化运行新时代释法解疑机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从制度理念向社会感知的有效转化。
一、释法解疑的价值考量
释法解疑并非制度创新,其概念与实践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已有相应依据,并具有明确的制度渊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中,即对“法律释明”“诉讼指导”“提示告知”“明确告知”等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也进一步强调,完善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认同度。
然而,在实践层面,围绕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有的观点认为,释法解疑可能弱化了法律思维的专业性,不利于引导公众理性诉讼,因为法官的职责核心在于作出公正裁判并通过文书充分说理,超出裁判文书范围的解释与回应并不属于法官的法定义务;亦有观点认为,判后答疑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演变为对裁判理由的重复性阐释,会对裁判的终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一定影响;还有观点指出,释法解疑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普法宣传工作,不应成为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核心职责,且在当前审判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额外承担释法解疑任务无疑增加了法官的负担。这些争议反映出部分法院及法官基于传统思维习惯和工作模式所产生的顾虑与认知局限,还不完全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司法理念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未能充分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
(一)强化释法解疑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遵循,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纲”和“魂”。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时代性,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或法官因认知局限、重视程度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及履职意愿较弱等多重因素,仅以实现“结案了事”为目标,未能充分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达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强化释法解疑就是引导人民法院、法官及相关司法人员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一根本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建立健全务实有效的制度机制和举措办法,切实履行好“守心”职责。
(二)强化释法解疑是履行定分止争职能的现实所需
定分止争是我国古代法家的重要思想主张,亦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所明确的人民法院的“四大职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当前,人民法院最突出的困难挑战就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定分是解决案件,止争是解决问题,定分重在止争;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定分止争既是破解当下“人案矛盾”和应对未来新类型复杂纠纷的治本之策,也是公众评价司法是否公正高效的重要感受标准。司法裁判的最终目标,从来不是简单的胜败之争。老百姓打官司不仅仅是要个裁判结果,更是要一个有理有据、可感可知、令人信服的“说法”。
面对“人案矛盾”日益严峻的形势,法院工作不应仅侧重于结案数量与效率,而应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与效果,注重强化个案处理与源头治理的协同推进。实现从“结案了事”向“纠纷实质解决”转变,从单纯依法裁判以解“法结”迈向通过释法解疑以解“心结”,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重要取向。因此,应进一步强化释法说理、释法解疑工作,重视一审程序在实现“案结事了”中的关键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于第一时间、第一环节、第一程序,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实践证明,在案件审理中,释法解疑工作做得越早越扎实、越有利于纠纷实质化解。做释法解疑工作不会影响审判效率。
(三)强化释法解疑是促推审判质效趋优向好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重视效果的原则,从综合、质量、效率、效果四个维度,确定了18项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指标,构建起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系统性评估框架。《指标体系》中许多指标与释法解疑工作直接关联,比如案—件比、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案—访比等。案—件比用于衡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实现情况,“件”数越高,说明同一“案”在诉讼中衍生的“件”越多,意味着该案经历的程序环节更为繁杂、审理周期延长,“程序空转”的可能性也相应提高;上诉率反映的是当事人对一审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可程度,上诉率越低,说明案件处理结果更让当事人信服;申诉申请再审率反映的是生效裁判实现终审、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的情况,指标越低,说明定分止争作用发挥得越好;案—访比是当事人对个案审理过程、结果以及司法作风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案—访比越优,说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认可度越高。
这些指标趋优向好既与个案裁判的公正性直接相关,也与释法解疑工作实施质量密切关联,司法办案越公正、释法解疑越扎实,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便越高,相应指标将呈现更优表现。因此,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实现审判质效趋优向好,除持续注重抓标治本、抓本治本,确保裁判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公正外,还应进一步强化释法解疑工作,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使当事人切实感知司法公正,从而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有效减少上诉、申诉、信访和申请执行案件的发生几率。
(四)强化释法解疑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实践
司法作风直接关乎公正司法的实现、司法为民的落实、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以及人民法院能否高质效履职担当。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上并无不当,但未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情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作风与群众期盼存在差距。例如,有的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将人民立场停留于表面口号;或以案件多、办案压力大为由,忽视释法解疑工作,简单认为作出裁判即意味着审判职责已经履行,未及时掌握并解决当事人诉求;又或因缺乏有效沟通、欠缺群众工作能力,未能清晰阐明法理、事理,甚至因方式不当加剧矛盾。诸如此类,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缺乏基本信任,继而质疑裁判公正性。
加强释法解疑,既是法院坚守人民立场、听取群众意见、回应群众关切、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作风的有力举措。因此,应当把加强释法解疑作为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不断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措施,将说明、说理和说服的要求贯彻于审判执行各环节,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将释法解疑的效果体现于法院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纪律作风的全面改进上,体现于严格公正司法、锻造高素质法院队伍和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上,着力解决制约审判质效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整体性、深层次问题,避免因说理效果不佳引发舆情事件,以严谨的作风、专业的态度和公正的形象确保每一起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五)强化释法解疑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与创新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典范,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模式,二者虽产生于不同时代背景、适用于不同领域,但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基层治理的创新实践,亦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典型范式。二者在世界观、方法论和治理目标上高度契合,在文化渊源、价值取向、核心理念上一脉相承:都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群众路线为核心方法,以调解优先为解纷模式,以就地化解为实践路径,以多元共治作为机制保障,并追求“德”“法”融合的价值理念。
这些共同特质凝结了中国特色司法审判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因,不仅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新时代释法解疑工作提供了源头活水。例如,在贯彻群众路线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打破“坐堂问案”传统,经常携卷下乡,通过走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查明案情;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样强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通过“民事民议”“民事民办”实现自我管理。在做群众思想工作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不是简单裁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当事人有的放矢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心悦诚服;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样强调综合运用说理教育、多元调解、民主协商等柔性方式解决纠纷,追求事了、人和、心顺的治理效果。这些实践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观念,为加强释法解疑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导向、原则要求和方法指引。
二、释法解疑的内涵研析
释法解疑意为“解释法律”“解答疑问”,是指在当事人诉访过程中,法院相关人员运用法律知识、生活经验和沟通技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阐释、答疑解惑,并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其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正确行使权利义务、客观对待裁判结果,从而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一种司法活动。释法解疑不仅致力于解答法律与事实层面的疑问,也注重化解心理与情绪层面的纠葛,通过明规说理、分析利弊、疏导情绪等综合方法,实现答疑解惑、化解纠纷的作用。
释法解疑的核心在于切实实现“四解”,即解释法律规定、解答当事人疑问、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解除当事人猜疑。解释法律规定,就是向当事人准确释明诉讼所涉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原则的具体含义、具体适用条件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及裁判依据,指导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比如,在复杂案件中,可通过梳理、阐释相关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边界,理性预判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得到依法支持。解答当事人疑问,就是围绕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及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对法院、法官的一些司法行为产生的疑问和困惑进行解答,使当事人知悉相关情况。比如,依据证据规则分析涉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效力的大小强弱,阐释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的理由,体现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又如,对涉及社会价值导向的案件,应结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传统道德与常情常理,全面说明裁判的价值考量,以回应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异议。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就是延伸司法为民触角,既帮助当事人解决其参加诉讼活动面临的实际困难或障碍,还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因纠纷导致的生产、生活困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解除当事人猜疑,旨在消解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或认知偏差对司法活动所产生的误解和疑虑,尤其注重使败诉方明晰败诉原因及法律依据,避免因不理解司法裁判而质疑司法公信,引导当事人尊重和服从裁判结果。综上,通过系统性的法律阐释、疑问解答、困难纾解与疑虑解除,有助于建立起当事人与法院及法官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增强其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减少因不理解或猜疑引发的上诉、申请和信访现象。
释法解疑具有“三个既是……更是……”的鲜明特征,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释法解疑既是政治责任,更是法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人民法院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审判机关,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具象为审判实践中的可行路径与有效机制,并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各环节。这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的设施建设,更需融入制度机制的设计与司法人文关怀的实际践行。释法解疑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论述的一项具体制度机制安排,它依据诉讼程序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则构建,并融合了法官在案件办理中应履行的释明义务。
第二,释法解疑既是工作方法,更是司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释法解疑就是在司法领域围绕当事人诉讼展开、为人民司法的一套具体工作方法,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创新性运用,同时更体现着“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新时代司法理念,以及审判工作应超越简单裁判,致力于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价值追求。法官不应简单机械适用法律,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理解并运用法律,从而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实践证明,释法解疑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推动法官树立新时代司法理念,构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维护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能够有效预防与减少重复诉讼和信访问题。
第三,释法解疑既是在有效化解纠纷,更是在推进源头治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涵盖“源治”与“诉治”两个维度:前者通过强调源头管控或有效治理,防止或减少纠纷发生,或促使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后者侧重于在诉讼程序内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实践中,“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等现象频发,案件衍生链条长、关联纠纷多,与释法解疑工作不到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释法解疑不仅是化解个案纷争的有效之法,也是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的有力之策,是实现系统性社会治理的关键之计。
三、释法解疑的主要原则
释法解疑兼具职责履行和做群众工作的双重属性,具有其特有的规律和要求。实践中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坚持依法释疑
依法裁判是司法办案的前提基础,也是实现法律效果的根本保障。因此,释法解疑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应当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原则、通行法理或权威学说进行诠释,必要时引用相关案例进行解读,但决不能背离法律规定任意解答。
(二)坚持全程释疑
释法解疑不限于判后答疑,而应覆盖诉讼全流程。诉讼流程的多节点特点决定了释法解疑不是单一环节或单一阶段性工作,而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包含诉前引导、立案、庭审、调解、宣判、执行、申诉复查、再审及信访等各个环节,并延伸至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审判活动各环节。因此,自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启动解纷程序之时起,即应开展释法解疑工作。
(三)坚持全员释疑
释法解疑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引导、情绪疏导等多方面工作,不仅是法官的责任,同时需要立案信访接待人员、合议庭成员、院庭长、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比如,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对程序性事项或简单法律问题予以必要说明,疑难复杂及不宜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转交给办案法官处理,不能简单使用生硬语言答复当事人。司法警察在安检或值庭、值勤等履职过程中,积极维护诉讼秩序,对当事人诉求与情绪作出必要回应。应以热情、耐心、严谨的态度进行沟通,展现法院专业形象与司法人文关怀,消解当事人初到法院的陌生感、畏惧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坚持全面释疑
除法定释明事项外,还应围绕当事人正当权利行使和有关疑问,积极而审慎地开展释法解疑,包括介绍司法程序、工作与制度,讲解权利行使途径,解释法律规定含义,阐明裁判依据以及救济方式,提示诉讼风险等,帮助当事人理性参与诉讼流程并形成预期,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意见或对案件裁判结果作出预期判断或者承诺,尤其不得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策略性建议。当然,全面释法解疑,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应遵循完全一致的流程和内容,而要因案而异,避免“千案一律”“千人一面”的机械操作。应立足于个案实际,准确把握不同案件释法解疑重点,围绕当事人的疑问和困惑,并结合其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及语言表达等个体差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沟通与阐释。例如,对于具备较高教育背景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若其已了解相应诉讼阶段的程序与规则,则可侧重于就其关切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以避免司法资源的冗余投入,提升沟通效率。
(五)坚持主动释疑
释法解疑是法院应主动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不应消极被动。需畅通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依法、审慎地回应其诉求与疑问,确保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和诉讼需求得到妥善处理,使其切实感知司法程序中的公平正义,从而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因此,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依法作出负责任的解答”,注重沟通方式与工作态度,通过清晰、理性的释明促进当事人理解与认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六)坚持调解优先
调解制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被誉为“东方经验”,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社会基础。调解不仅能够促成纠纷的终结、对立的弥合、矛盾的化解、冲突的平息,更是沟通的重启、关系的重建、人性的重塑、文明的赓续,既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更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寻求共识的精神指引。释法解疑是调解工作的重要方式,调解过程本身也是释法解疑的过程。因此,应在司法活动中将二者有机结合,把调解置于案件办理的优先地位,并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全流程。在此过程中,应适时向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释明法律规定、介绍类案裁判并分析利弊,引导其缓和对抗情绪、理性评估后果,优先寻求和解或调解以化解纠纷。但应当明确,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避免久调不决。
(七)彰显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是对释法解疑工作的深层要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质上反映了政治理性、法律理性与司法人文性的有机结合。释法解疑应当坚持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当事人实际需求,以真诚、负责的态度,运用客观、中立、平和的表达方式,准确把握时机、程度与效果。对于诉讼能力较弱、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当事人,更应当释深言透、解释引导到位,避免因其理解不足而产生误解。对面临困难或情绪困扰的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辅助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条件和程序,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救助。
四、释法解疑的实践路径
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职能和任务存在差异,决定了不同诉讼阶段中释法解疑的重点内容与实施方式有所不同。应当根据各流程节点的特点明确释疑重点,系统性地推动释法解疑在诉前、立案、庭前、庭审、文书制作、宣判、执行、申诉审查及再审、信访等阶段的有效实施。
(一)诉前阶段
诉前阶段的释法解疑应侧重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与分流引导,并与综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相协同,坚持依法立案与深化多元解纷一体化推进。对于到综治中心设置的法院“立案窗口”申请立案或者直接到法院申请立案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调解、和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解纷机制的优势与适用程序,并通过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当事人对非诉机制的认知与信任,引导其优先选择非诉途径解决争议,形成“纠纷先至综治中心”的解纷导向。特别是对婚姻家事、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等发生在常见于基层或熟人社会的纠纷,应最大限度引导通过综治中心调解解决。但如当事人拒绝由综治中心化解,或调解未果,或调解期限届满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法院须及时依法登记立案,发挥诉讼的终局保障作用。对经综治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应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需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入驻综治中心的诉讼服务团队应依托人民法院“三进”平台,重点承担指导调解、程序引导、督促履行及诉调对接等职责,助推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纠纷化解的功能作用。
(二)立案阶段
立案阶段的释法解疑重点围绕告知诉讼风险、财产保全、法律援助条件和相关程序事项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主要把握好以下方面:一是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主动引导并协助当事人使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为其提供诉讼便利。二是致力于避免“立非所诉”、防止“程序空转”等实际问题,注重引导当事人围绕实质性诉求提起诉讼。对当事人的诉求可能与案件实质法律关系并不一致、有出入,如当事人诉请与案件实际法律关系存在偏差或隐含未明示的诉求时,深入分析影响当事人行为选择的因素,关注其真实利益,通过价值衡量与经验判断,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合理引导其选择救济途径。三是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对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权,防止矛盾激化;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理由。四是加大先行调解的引导力度,对适宜先行调解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效率较高、成本较低、隐私性较好、利于关系修复、自动履行率较高等优势,并介绍相关程序,可委托综治中心或其他调解资源进行调解。五是坚持立审执协同原则,在立案、审判阶段应当考虑后续执行问题,主动提示当事人做好财产保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进执行、以保全推动调解。
(三)庭前准备阶段
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法解疑应围绕举证指导与证据规则阐释开展,为庭审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确保举证行为的合法性、完整性、诚信性与及时性。如案件证据有欠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并提出申请的,或法院认为案件审理有必要但当事人难以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取相关证据。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借助庭前会议制度,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为案件实质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四)庭审阶段
庭审阶段的释法解疑主要聚焦于质证认证、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除法定庭审必须释明的内容外,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诉讼活动或司法行为存在疑问或异议,应当有针对性地解释与说明。特别对于因诉讼知识匮乏、诉讼能力较弱或情绪影响等原因,导致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表述不清、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当事人,合议庭应通过提问引导、提示重新陈述或概括其要点等方式,辨明其真实意图与诉讼主张,确保其意思得以准确表达与固定。庭审中,法官应当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陈述,避免不当打断、限制或阻止当事人陈述,维护程序公正性。同时,可结合庭审调解,遵循自愿、合法、中立原则开展释法解疑,即便调解未成,亦有助于缓和矛盾、平息对立情绪,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
(五)文书制作阶段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集中体现与最终载体,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争议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定,也是彰显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关键环节,更是承担释法解疑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本身即为一种系统化的释法解疑过程,应遵循依法说理、逻辑清晰、审说统一、价值引领、繁简分流等基本要求。说理须契合物之常理、事之规律与立法原意,确保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事理法理与裁判结论相互支撑,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相互对应,清晰呈现从“事实理由”到“法律依据”再到“裁判结果”的说理过程,既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应当以“说得出”的方式实现。具体而言,应注重阐明核心价值观与裁判结论的逻辑关联,增强民众认同,从而发挥其引导与教化之效。此外,释法解疑应依据案件类型和审级特点,结合争议焦点有所差异。尤其对于当事人情绪对立、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需审慎把握释法解疑的内容与时机,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因表述不当加剧冲突或影响审判公正。因此,释法解疑工作应当因人因案而异,注重时机、限度和实效的统一。
(六)宣判阶段
宣判阶段的释法解疑重点围绕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的不同意见或疑问展开,有针对性地把裁判理由阐释清楚。当前实践中,部分法官在宣判后一般只询问当事人是否服判或是否上诉,缺乏对裁判理由的进一步阐明。尤其在采用邮寄送达、委托宣判等缺乏当面沟通条件的案件中,释法解疑工作更是难以落实。案件宣判后,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或疑问,并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形成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明。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应借助生活经验、实例或通俗法理予以转化释明。当事人经充分释明后仍不服裁判的,应依诉讼程序告知其享有的上诉、申诉、申请检察监督等权利,明确行使方式和期限及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应告知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与方式,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
(七)执行阶段
执行程序通常由法院主导推进,当事人参与程度相对有限,程序运行的透明度和信息对称性有待提高。因此,该阶段更需围绕“实现胜诉权益”这一核心,加强释法解疑工作,提升执行程序的公信力和实效性。具体而言,针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执行不能的潜在风险,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并提示其承担提供财产线索等协作义务。针对被执行人,则需清晰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后果,引导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超期限未结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已实施的查控措施、财产调查进展及后续执行计划,以增强程序的可视性与可信度。特别是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执行依据是否明确,财产保全范围是否合理,被保全财产的估价是否准确,查封扣押冻结是否超标的,以及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及时、无偏私等问题,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回应,以此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
(八)申诉审查及再审阶段
释法解疑是降低申诉申请再审率,强化诉讼源头治理的重要机制。于申诉审查和再审阶段开展释法解疑,旨在依法规范再审申请审查程序,避免因形式化立案而损及二审终审制度的稳定性与终局性,防范“程序空转”与“三审化”现象。因此,应在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前强化释法解疑工作,重点聚焦于当事人申诉申请理由,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相协调、个案救济与整体裁判质量提升相促进、严格再审准入与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相统一,有效开展释法解疑工作。针对当事人就事实与证据提出疑问的,应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予以回应;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应阐释法律选择与适用的理据;针对裁判结果,阐明裁判结果形成的推理过程及利益衡量的考量;针对程序性事项,阐明程序规则及其适用依据。对于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应当详细阐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并依据实质解纷理念,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裁判结果。
(九)信访阶段
信访阶段应以“有访必接、有信必复”为基本准则,重点围绕当事人信访事项开展释法解疑。接待人员应全面听取来访人员诉求,并可依需联系原承办法官,依法、及时、就地释法解疑。除回应解答与案件相关的实体及程序疑问外,还应向其说明信访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导向,引导其依法、理性行使信访权利。深刻认识“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信访机制作为司法系统联系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应在释法解疑中结合案件类型采取差异化说理。对于涉及社会稳定与群体利益的敏感型、复杂型涉诉信访,应建立法院与地方党政机关的联动解疑化解机制;对于诉求缺乏依据但矛盾较突出的信访,应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听证;对于越级信访,应当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对于审判程序穷尽但仍然反复申诉的,耐心疏导与沟通,避免简单转介至检察机关;对于拟终结的信访案件,应邀请基层组织及相关单位参与听证程序凝聚共识。即便信访依法终结,法院仍应协同地方政府,持续履行释明疏导、矛盾化解、风险防控与救助帮扶等职责,最终实现纠纷的实质化解与社会关系的稳定恢复。
五、释法解疑的效果保证
为切实提升释法解疑工作的实效性,人民法院应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方法论创新和司法能力建设,以实现程序合法、机制科学与效能优化之间的统一。
(一)严格释法解疑程序
释法解疑意见在性质上属于法院及审判组织的职务行为与正式立场,而非个人见解,其严肃性与权威性应视为与裁判文书等同对待。对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常规性问题,可直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较高敏感性的案件,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范:由接待人员或合议庭研究提出释法解疑意见,并履行相关的咨询、审核等把关程序后进行。严禁司法人员超越权限或违背程序擅自发表个人意见,尤其禁止对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具有预断性或倾向性的意见;禁止通过非工作渠道、非程序方式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在操作方式上,释法解疑原则上采用即时口头答复,必要时应制作书面工作纪实附卷;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具有较高敏感性的案件释法解疑,应当制作规范的答复笔录。如相关事项属于法定释明义务范畴,则不仅应完成笔录制作,还须在最终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表述。
(二)健全首问首接首办负责机制
为从源头上明确责任主体、防止程序空转,释法解疑应当健全首问首接首办负责机制。案件主办人或首次接待、接访及接听电话工作人员为释法解疑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循“有问必答、有疑必释、主动负责、严谨审慎”的原则,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责任人须提供清晰、规范的解答,不得回避处理或模糊回应;对超越职责范围的事项,则负有法定的告知、说明与引导义务,应协助当事人联系有权处理部门或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或不予协助。
(三)构建外部资源聚合机制
为提升释法解疑工作的系统性与实效性,应着力构建开放协同的外部资源聚合机制。首先,激活制度性协同功能,充分发挥多元解纷、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及府院联动等既有机制的平台作用,实现信息互通与行动互补。其次,引入专业性智识支持,积极吸纳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知识与资源,通过联合论证、委托评估等方式,提升释法解疑的专业化水准。对于重大疑难、案情复杂或当事人长期申诉信访的案件,可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社区代表等,通过召开听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共同做好释法解疑工作。
(四)强化案例的论证与引导功能
虽然我国不施行判例法制度,但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实践和辅助当事人找法用法、形成合理诉讼预期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准法源”作用。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在释法解疑过程中主动、精准地援引案例,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认知裁判依据与推理过程,促使当事人明晰、认同法院裁判规则后,撤回起诉、上诉、申诉,推进一批类案高质效化解。除个案引导功能外,典型案例还通过其裁判要旨的宣示,系统性发挥着明晰行为边界、预警法律风险、亮明司法态度的功能作用,于潜移默化中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以案释法功效。因此,释法解疑应高度重视案例的论证资源,优先选用权威性高、共识性强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库参考案例,将其作为强化释法解疑的权威依据,提高释法解疑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五)构建协同联动机制
释法解疑应当坚持效果导向,按照实质解纷要求,通过法院之间上下联动、审判组织梯次推进等方式,实现释法解疑效果最大化。在具体实施层面,应建立分层响应机制: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有抵触情绪的,可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合议庭全体成员作出解释答复;必要时启动院庭长层级释疑程序,可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院长出面释法答疑,增强说服力和当事人的信赖感;经前述释疑后,当事人仍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途径和方法,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正当行使权利,确保程序终结性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此外,需建立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机制:接待当事人时,发现当事人情绪过激、言行失范,或存在潜在不稳定因素的,接待人员须高度重视、及时报告,并协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化解或稳控措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升级风险,维护司法秩序与社会稳定。
(六)提升共情与价值引领能力
释法解疑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系统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以及风险前瞻性防控、纠纷源头治理与柔性司法等主动创稳理念,坚持“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统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确保其内容和方向符合国家治理要求和公正司法原则。重视提升司法人员的“共情”和“引领”能力,促进专业法律判断与公众普遍认知的有效融合,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背后的实质争议和社会心理预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等公认之理用好,把亲情、友情、爱情等人之常情把握好,以严谨的法理论证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切实感悟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价值引领和共情共鸣,发自内心认可法院、认同裁判。此外,司法人员应树立尊崇法治、善于倾听、客观中立、清正廉洁的职业形象,以自身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对人民群众的最大善意负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信服。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实现释法解疑的目的和效果,关键在于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判。如果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及程序遵守上存在瑕疵甚至导致错案,再扎实的释法解疑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基于这一认识,人民法院必须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目标,通过精准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职能,夯实释法解疑的根基。这意味着,司法活动必须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相统一,在法律范围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最佳效果,确保裁判的正确政治方向、裁判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实体处理依法稳妥无问题、程序运行严格规范无瑕疵、法官形象立场客观中立无偏向,为做实释法解疑工作夯实根基,最终将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可感知、可认同的司法体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