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乐县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以保代执”新模式,以直接扣划保全账户资金的方式,让企业从调解成功到270余万元债权兑现,用时仅3天,既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产生,节约司法资源,又大幅缩短债权人债权实现时长,有效降低了诉讼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管材、管件、土工膜、格宾石笼网等材料用于被告公司所承建的项目,供应材料的总金额为5289257.74元。供货清单均由被告方签字确认后收货。后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货款2551071元,剩余货款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遂诉至康乐县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同时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乐县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指引,积极探索“以保代执”模式,即在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进入执行程序前,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审判部门直接扣划被告被保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履行债务。经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认可该方案的可行性,一致同意由法院从被告银行账户内扣划相应款项。在确定扣划方案后,承办法官马学涛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迅速制作解封裁定书,并及时转院执行局办理扣划、解封等手续。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扣划、再到扣划款项到位、解除账户查封,前后用时仅3天。
“以保代执”模式的成功运用是康乐县法院积极探索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具体体现。该模式通过审执部门紧密协作,实现在不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情况下直接扣划保全账户资金,高效实现原告合法权益,降低相关诉讼成本,同时避免了案件执行程序中可能产生的执行费用及对被告信用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