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与徐某通过聊天方式达成共识,由王某在该网络购物平台下单,从徐某店铺订购奥迪Q7柴油高压泵及喷油嘴,货款共计20000元,徐某须保证提供的汽车配件为奥迪原厂配件,质保期为2年。以上两个订单王某通过支付宝付款。
同年8月,王某收到以上配件后委托汽修店进行了安装。后来,该车在行使过程中突然熄火无法启动。经维修人员检查后确定是柴油高压泵和喷油嘴不工作导致的。经王某与徐某协商,由王某将配件寄回发货地进行维修。经过2次反复维修,王某的车辆仍无法正常启动。于是王某要求退货,但遭到徐某拒绝。
王某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返还购货款20000元,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合计2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销售者的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向作为消费者的王某交付的案涉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律规定,故应退回货款;王某仅以徐某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为由,即认为案涉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主张徐某具有商业欺诈行为,依据不足;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卖家入驻时已对其身份进行了审核,案涉纠纷发生后,能够向买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卖家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消费者通过淘宝网向店家购买商品并付款,店家接受货款并交付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一方面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经营者更加重视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打击销售劣质产品的经营者,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