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渐老,权益不 “老”。近日,省法院发布2025年全省法院维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以法为盾,为 “夕阳红” 撑起一片晴空。
案例1
子女应尽赡养之天职,托举老年人安享晚年
——庞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庞某(96岁)与张某(已去世)有六子一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过继给他人)、张某5(二级残疾)、张某6、张某7。庞某双目失明,行动不便,不慎跌倒摔伤,张某7陪同就医,张某3侍奉左右,其他子女很少过问。后庞某委托张某7联系其他子女协商赡养事宜,其他子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6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庞某由张某7赡养,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6给付庞某赡养费;二、庞某若有重大疾病花费,经报销后由上述四人平均分担;三、上述四人对庞某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庞某丈夫已去世十余年,作为七子女的母亲,多年来一直随张某7生活,其他子女对庞某关怀不足,使其生活困难,精神孤独。本案保障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案例2
捍卫银发安居,筑牢再婚住所防线
——杨某诉兰某1、兰某2、兰某3、兰某4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现年70岁)与兰某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兰某1、兰某2、兰某3、兰某4为兰某再婚前生育子女,杨某与兰某在一套房屋居住生活,该房屋为兰某再婚前财产,被继承人兰某去世后,四继承人与杨某因继承该房屋发生矛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房屋所有权由兰某1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杨某在该房屋永久居住。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实现继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与养老需求之间的平衡,关乎个人幸福、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兼顾了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的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生动实践,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坚实保障,使再婚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对推动居住权制度真正惠及老年人,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3
尊重老年人情感意愿,婚姻自由不容侵犯
——陆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陆某(现年91岁)、刘某(现年84岁)于201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刘某离开住所再未搬回,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与刘某均系再婚,双方目前年事已高,已处于分居状态并由各自的子女照顾,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典型意义】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本案中,双方已至耄耋之年,法院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聆听老年人心声,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本案对司法正视老年人感情矛盾、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具有启示作用。
案例4
严惩涉老诈骗,守护“养老钱”
——韩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韩某陆续注册成立旅游公司及保健品销售门店,招揽魏某等15人为公司股东、门店店长等,并招聘大量销售人员。经营期间,韩某、魏某等人培训和指使销售人员在公共场所使用频繁赠送礼品、提供免费理疗服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借机了解情况,确定目标顾客,通过组织老年人参与免费或低价旅游、聚餐、“讲师”宣讲等方式,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疾病的功效,冒充“专家”以“下病危”等方式,引起老年人心理恐惧,哄骗老年人继续购买保健品。后组织员工订立攻守同盟,并注销微信账号、更换手机号码、销毁产品传单,同时将诈骗所得转移给亲友,并在案发前注销公司及各门店。截至案发,受害人已达数百名。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韩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可以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事实,诱导老年人陷入错误认识,高价购买保健食品,骗取他人财物,是典型的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诈骗老年人钱财的犯罪行为,故对韩某等人判处十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专业化、集团化诈骗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近年来,不法分子打着“养生保健”“养老理财”“文玩收藏”等名义诈骗老年人的案件频发,因老年人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对信息的真伪分辨能力不足,往往难以识破各类新式骗局。本案韩某等被告人引诱老年人步入其精心设计的骗局,该判决对惩治以养老为名实施的侵财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震慑作用。我国刑法在对类似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老年群体也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养生保健为名的各种诈骗套路。
案例5
厘清事故责任,维护老年人生命健康权
——刘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刘某(68岁)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右膝关节损伤为九级伤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刘某起诉要求李某与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抗辩认为刘某系故意扑到该车导致其受伤,系“碰瓷”行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负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不得侮辱、诽谤老年人。“碰瓷”是严重的道德指控,它不仅关乎案件责任认定,更直接损害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审理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刘某承担责任,对以“碰瓷”为幌子逃避责任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切实保障老年人生命权、健康权和名誉权。
案例6
司法指引明方向 保障养老暖夕阳
——吴某1、吴某2、吴某3诉某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吴某1与某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吴某的母亲王某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接受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一天晚上7时左右,王某在养老中心的楼内过道中行走时不慎摔倒,护工发现后将其扶起并用轮椅推送至房间。次日,养老中心才将王某出现发烧等身体不适的情况通知吴某1,吴某1到某养老中心探望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10余天无效死亡,后吴某1、吴某2、吴某3兄妹三人将某养老服务中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服务中心是向公众提供收费性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对依约交费后享受养老服务的入住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在王某摔倒后,养老中心并未第一时间将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其家属,以至摔倒所致的颅脑外伤造成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因王某年龄较大且自身身体状况欠佳,对本次事故导致死亡具有一定影响,应减轻某养老中心的过错责任,故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过错责任,由王某自行负担40%的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老年人在健康养老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随着传统家庭模式、生活方式的变迁,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主动或被动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又因老年人身体机能普遍下降,人身受损情况恐难以完全避免。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老年人权益保护与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案认定养老机构应对老年人尽到高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等合理界定义务边界范围,以客观化标准认定过错,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厘清因果关系,明晰养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化认定,有助于对养老机构行为提供司法规范与引导,更好保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养老产业的长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