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并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赵婷(化名)与张勤(化名)于2002年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并于2003年生育一子张小磊(化名),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赵婷离开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赵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孩子张小磊(化名)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且本案中赵婷与张勤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被告张勤抚养,故张小磊由张勤抚养为宜,赵婷应给付张勤孩子抚养费。
法官说法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也逐渐受到大众的关注和热议。但同时,因“同居”所引发的问题也日渐突显,在同居关系中,若双方诞生了“爱的结晶”,又一拍两散后,孩子该怎么办?在此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随一方已经建立稳定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该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还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