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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敦煌契约文书中的瑕疵担保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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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在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具有悠久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其中,瑕疵担保制度立足民间商事实践,兼顾交易公平与交易效率、私力自治与公权规制相辅相成,折射出古代法制的高超水平。敦煌契约文书作为中古时期河西走廊商事活动的真实原始记录,留存了大量买卖、典押、租赁类契约文书,是研究古代瑕疵担保制度落地运行、地域商事交易惯例的核心实物史料,其中清晰体现了瑕疵担保制度的具体规则、适用场景等,为完善我国现代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规则、规范商事交易提供了传统法理借鉴。

敦煌契约文书中瑕疵担保制度的内容与实践

瑕疵担保制度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对交易安全的重视和对买卖双方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不仅包括对标的物权利负担的担保,还包括对标的物质量的担保,确保买卖的标的物不会被他人追索或者存在隐性瑕疵,从而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

瑕疵担保制度最早可追溯到汉代,并逐步完善为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汉代买卖契约中开始出现瑕疵担保条款,例如,居延汉简《汉乐奴卖田契》记载,若买卖的田地数量出现不足,卖主要依照不足的田亩数承担返还多收价款的责任。唐代契约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更加丰富,据《唐咸亨四年(673)康国康乌破延卖驼契》记载,若出卖的骆驼被人指认是偷来的或在三日内出现不食水草的情况,后果一概由出卖人与保人承担。及至宋代,契约中的瑕疵担保条款有了新发展,国家法律开始强制规定在契约中写入担保、保人的内容,买方在标的物瑕疵方面获得国家强制性法律救济。

敦煌契约文书《寅年(288?)令狐宠宠卖牛契》体现了瑕疵担保制度的运行逻辑,是实践中的典型,其具体内容如下:

紫犍牛壹头陆岁,并无印记。寅年正月廿日令狐宠宠为无年粮种子,今将前件牛出买(卖)与同部落武光辉。断作麦汉斗壹拾玖硕。其牛及麦,当日交相付了,并无悬欠。如后牛若有人识认,称是寒盗,一仰主保知当,不忓卖(买)人之事。如立契后在(三)日内牛有宿疹,不食水草,一任却还本主。三日已外,以契为定,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伍硕,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其壹拾玖硕麦内粟三硕,和(下缺)

牛主令狐宠宠年廿九,兄和和年卅四,保人宗广年五十二,保人赵日年卌、保人令狐小郎年卅九。

该契约对双方在交易履行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以及由于标的物瑕疵导致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如后牛若有人识认,称是寒盗,一仰主保知当,不忓卖(买)人之事”即为权利瑕疵担保条款。实践中,买卖双方在买卖牛畜、土地等时,通过契约约定卖主担保其标的物无“寒盗”,从而保证标的物不为第三人追索或主张权利。此外,《未年(803)尼明相卖牛契》中的“如后有人称是寒道(盗)识认者,一仰本主卖(买)上好牛充替”,《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中的“如后有人忓恡识认,一仰安环清割上地佃种与国子”,均体现出敦煌契约文书中权利瑕疵担保在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具体差异。

而“如立契后在(三)日内牛有宿疹,不食水草,一任却还本主。三日已外,以契为定,不许休悔”则为标的物瑕疵担保条款。虽然标的物瑕疵担保的表述在不同契约和不同朝代有所不同,但担保期限所体现的意义和价值是相同的。如《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再如《北宋淳化二年(991)韩愿定卖妮子契》中明确约定“其人在患,比至十日已后,不用休悔者”,均为标的物瑕疵担保条款中关于担保期限的设置。宋代还延长了风险转移时间,同时对担保人连带责任作出约定。

敦煌契约文书中的瑕疵担保制度对标的物在担保期限内出现瑕疵以及在担保期限内所有权的归属作出规范,即所有权并未在买卖达成的同时完全转移,担保期限内所有权处于“过渡期”。这有助于帮助买主预防标的物隐性瑕疵风险,彰显了极高的契约智慧。

兰州大学教授李功国认为,敦煌契约文书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可视为“所有权转移的延迟期间”。在此期间内,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而处于“过渡”状态,若担保期限到后未出现瑕疵,则所有权转移;若在担保期限内出现隐性瑕疵,则所有权未转移,仍归卖主所有。这种期限从目的来看,是由出卖人对所出卖标的物予以担保,保证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不受“旧疾”的影响。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来看,由于需要在担保期限内判断标的物是否会出现瑕疵,因此在担保期限内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若担保期限内未出现瑕疵,则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若有瑕疵,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既保护了买受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后的风险分割节点。换言之,即使标的物出现瑕疵,但若已超过担保期限,那么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种制度对于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是同步的,与现代法律中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具有相似性。

敦煌契约文书中瑕疵担保制度的现实鉴示

权属流转同步,锚定交易风险分配逻辑。敦煌契约文书中普遍存在着所有权延迟转移现象,这种形式能最大限度保障买卖公平,体现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一致性原则,即在所有权完全转移之前,卖方仍然承担着标的物的部分风险,直到担保期限届满且未出现约定的风险情形,卖方才完全转移所有权,并将所有风险转移给买方。这种契约精神,强调了交易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地因物设限,构建弹性担保期限机制。敦煌契约文书中的担保期限设定并非随意制定,而是根据标的物特性、交易双方实力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价值较高或者瑕疵不易被发现的标的物,担保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以确保买方能够获得充分保障;而对于价值较低或者瑕疵容易被发现的标的物,担保期限则相应缩短。这种灵活的设定方式,体现了古人的风险控制智慧,也为当代担保制度中不同类型标的物的差异化规则适用、精准细化制度标准提供了重要传统参考。

敦煌契约文书中的瑕疵担保制度积淀着深厚传统法理底蕴,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现代民事担保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方面,可汲取其平等守信的交易理念,丰富现代担保法治文化内核,健全多元化交易担保模式。另一方面,可吸纳传统权责平衡、情理相融的治理思维,优化民商事交易责任承担模式,兼顾市场交易效率与社会交易秩序,推动传统契约法理与现行民法典规则深度融合,助力现代担保制度实现长效化、科学化、本土化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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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敦煌莫高窟九层楼。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