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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案例|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巧解跨省涉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省法院立案一庭、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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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科技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巧解跨省涉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115-206  

 关键词: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跨省涉企纠纷 拖欠工程款 活封活扣 以保促调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落户在当地经济开发区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某科技公司“200吨钠电正极项目”的设备采购、安装施工及车间装修等工程,合同总价款明确,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节点。项目如期完工并完成结算后,某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支付尾款1030.76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9月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为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某建设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某科技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而某科技公司主营高新产品,对市场时效性要求极高,需持续投入资金进行设备迭代升级,如果资金被查封冻结,可能导致资金链承压,陷入停产困境,为此,某科技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管委会接到诉求后,考虑到本案系跨省涉企纠纷,涉及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为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冲击,第一时间向当地综治中心报告有关情况。综治中心迅速统筹法院等部门组建调处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走访调查,精准识别调解需求。调处小组实地走访某科技公司及其所在园区管委会,通过查看经营场所、生产设备,与负责人、财务人员及一线员工多轮访谈,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虽因前期大量资金投入设备升级、工艺改进导致短期流动资金紧张,但生产订单稳定、核心技术具有市场潜力,并非恶意违约,具备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条件。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旨在防止某科技公司转移资产,并希望其能筹集资金完善设备、复工复产,核心诉求在于尽快实现债权。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灵活调整保全措施。基于调查结果,法院认为若采取常规保全措施,虽能形式上保障某建设公司权益,但可能引发某科技公司生产经营停滞、供应链断裂等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双方利益受损。法院经审慎研判,决定对科技公司核心生产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即在查封资产的同时允许企业继续使用,以维持生产经营。之后,调处小组坚持“法治护航”与“助企纾困”并重,从法律适用、商业情理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多维度开展释法明理与调解疏导工作,致力于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并创新采用“调解+动态保全”方式:一方面,暂缓对核心生产设备、银行账户的全面查封,仅对辅助账户进行动态监管;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在保全措施的“弹性空间”中开展协商,明确“活封”前提是某科技公司需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出具书面承诺,定期向法院报告生产经营及资金状况,确保调解与保全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三是强化沟通引导,推动实质化解纠纷。调处小组通过“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从法律规定、商业伦理、企业生存发展等多维度开展沟通:一方面向某建设公司说明某科技公司的实际困难及“竭泽而渔”的潜在风险,引导其从债权实现的长远角度考量,接受变通还款方式等灵活方案;另一方面向某科技公司阐明违约责任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在调处小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得以在维持生产前提下清偿债务,避免了破产危机;某建设公司债权也得到有力保障。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某科技公司对工程尾款依约履行,某建设公司立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撤回仲裁申请。法院第一时间办理解除查封、冻结手续,确保被保全财产和账户即时重启。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第799条、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16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与债权利益的实质兑现。本案中,综治中心收到相关诉求后,有效整合解纷资源,组建调处小组。其中,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准确认定企业“无力支付”,并非“恶意赖账”,在确保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活封活扣”法律手段,通过“以保促调”方式,将财产保全的强制力转化为促成和解的推动力。调解过程中,通过发挥调解柔性“润滑剂”作用以及“活封措施”保留的“造血功能”,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并实质履行,为两家企业未来继续合作预留空间。本案从采取“活封”保全到达成和解、再到快速解封仅用时两个多月,不仅大大减轻企业解纷成本,也有利于挽救具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推荐部门: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综治中心 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