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甲与许某乙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土地置换+多元联动化解”破解重复侵权难题
入库编号:D2026-161-1-053-010
关键词:民事 相邻关系纠纷 排水侵权 多元联合调解 土地置换
基本案情
许某甲与许某乙系同村邻里,许某甲的耕地与许某乙的宅基地呈上下相邻态势:耕地位于上方,宅基地居于下方。多年来,耕地周边的生活污水及雨季自然雨水,均沿地形顺势流入许某乙的宅基地,导致其房屋周边常年潮湿、排水困难,居住安全受到影响。许某乙为缓解排水问题,自行在许某甲耕地边缘开挖简易水路,却意外损毁了许某甲种植的药材,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就排水侵权责任、药材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未果,许某甲将许某乙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初步研判认为本案表面系排水侵权与财产损失纠纷,实则系相邻土地使用权冲突引发的长期矛盾,若单纯判决仅能解决单次损失赔偿,无法根治雨季重复侵权的核心问题,极易导致矛盾反复。为此,法院分四步推进以下化解工作:
一是实地溯源,夯实事实基础。承办法官摒弃“坐堂办案”模式,联合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三次前往涉案地块实地勘察:一方面核实耕地与宅基地的地形高差、排水走向、现有排水设施分布情况,明确雨水与污水的具体流向;另一方面走访周边村民、历任村干部,详细了解双方矛盾的历史成因、过往协商细节,以及药材种植面积、损失程度等关键事实,全面掌握纠纷全貌,为后续调解提供客观依据。
二是多方联动,凝聚调解合力。针对纠纷涉及“乡土人情+土地权益+法律责任”的复合属性,在综治中心统筹下,与人民调解员、村委会及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组建调解团队。调解员搭建沟通平台,利用乡土语言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避免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的无效争执;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从“邻里和谐”“乡村治理”角度切入,结合当地“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习俗,引导双方珍惜多年邻里情谊;村委会全程参与,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村集体土地规划等资料,为后续土地置换方案提供可行性支持。
三是情理法融合,精准释法疏导。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采取“分述+合谈”方式,先分别倾听双方诉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达权,缓解其情绪压力;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向许某甲解读《民法典》第288条规定,明确其作为耕地使用权人,虽无直接侵权过错,但负有协助解决排水问题的相邻义务。同时,依据《民法典》第290条的规定,向许某甲释明其未经许可开挖水路损毁他人药材的行为存在过错。
四是创新方案,破解重复侵权。在情理法疏导基础上,调解团队聚焦“根治重复侵权”核心目标,结合村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提出“土地置换”创新方案:双方将各自承包的耕地在村委会见证下进行等值置换,置换后许某乙对耕地及宅基地之间的流水侵蚀、土块塌方等问题可自行处理。许某甲与许某乙在村委会见证下,就各自承包耕地的面积大小、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灌溉条件、交通便利度等进行实地勘察与评估。经评估协商,双方自愿达成置换协议。置换后双方土地边界清晰,排水走向互不干扰;许某甲可在新置换的耕地正常耕种,无需担心他人开挖水路;许某乙可在新地块合法修建排水设施,彻底解决宅基地积水问题。该方案既保障了双方土地权益,又从根源上消除了雨季重复侵权的隐患。至此,该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村委会见证下,许某甲与许某乙自愿达成置换土地协议,并办理涉案土地的置换登记手续。许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许某乙赔偿药材损失的请求。双方已按约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90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排水问题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根源在于沟通不畅,若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实质性化解纠纷,亦可能使双方因长期隔阂而埋下新的冲突隐患,且案件涉及农民最关切的土地权益、居住安全,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生活保障。为彻底化解双方“心结”,法院通过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方式有序推进调解工作,针对相邻关系纠纷“易反复、难根治”的特点,在综治中心统筹下,联合基层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村委会熟悉乡土人情、贴近群众的优势,联合释法明理,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聚焦“重复侵权”根源,创新提出“土地置换”方案,既尊重了农民对土地的核心权益,又从物理空间上解决了排水冲突,实现了“一次调解、彻底解纷”。调解过程中,坚持“情理法融合”,既通过精准释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又依托乡土人情引导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双方解开“心结”,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基层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权益纠纷化解提供了有益经验。
推荐部门:漳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漳县人民法院 漳县武当乡综治中心 漳县武当乡文家门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