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台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行政审判理念现代化和“诉源治理”“府院联动”赋能审判体系现代化为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着力解决行政审判中“两高一低”的突出问题,多措并举提升行政审判质效,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1至6月,高台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70件,结案52件,上诉23件,上诉率44.23%,与同期相比下降4.29%,上诉率率先实现下降。
诉前发送“三书两函一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自2016年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集中管辖以来,高台法院审理张掖市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及张掖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针对近年来行政案件呈现出的“两高一低”的问题,高台法院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当前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症结,以“如我在诉”标准,就如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制定出台《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力促行政争议在诉前得到大力化解。对审查收到的四种类型案件,行政庭主动向起诉人了解案件成因,评估诉讼风险,引导起诉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登记立案前,行政庭引导起诉人通过诉前化解机制解决争议。行政庭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审查人员主动向原告释明适用诉前化解的优势,对转入诉前化解的案件向原告送达《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告知书》。转入诉前化解的案件,行政庭根据案件情况在三日内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移交化解专员或特邀调解员(以下统称化解人员) ,化解人员收到材料后向被告及第三人分别送达 《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告知书》,告知其十五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化解人员在化解期限内完成案件送达、与当事人谈话、组织各方化解、收取答辩和证据材料、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等工作,并根据化解需要向行政机关出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败诉风险提示函》。争议化解成功的,化解人员引导双方签署《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确认表》或由原告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案件不再登记立案。经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由化解人员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坚持府院联动和诉源治理并重,推动形成左右联动共治格局
高台法院始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交流沟通,建设全方位、高水平、深层级的府院联动机制,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2023年省政府与省法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后,市政府与市法院积极响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府院联动重点工作。行政庭对上述《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具体工作中,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效衔接,而且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的“分流阀”作用和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价值,让纠纷在诉讼前和复议阶段得以有效解决。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方面的案件,首先采取的方法是与政府积极进行沟通,让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损害最低的办法化解争议。在具体办理案件时,法院通过召开指导座谈会的形式对市县两级行政机关的部分案件进行点对点指导、面对面解惑。从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三个方面同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进行交流,从具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例入手,对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分析指导败诉原因,及时引导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24年1-6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立案前协调由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系列案件38件,大大减少了行政案件的收案数量。
建立判后答疑工作制度,力促上诉案件数量减少
为强化服判息诉工作,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对裁判文书的认同感,高台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对上诉程序产生合理心理预期,降低上诉率。一是在审理阶段,对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与行政机关早早沟通,让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化解矛盾,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撤回起诉;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案件,扎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让行政相对人知晓法律规定、政策依据,理性诉讼。二是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亲自参与判决书、裁定书(驳回起诉)的送达工作,倾听原被告意见,做好释法析理、判后答疑,并将送达过程全程记录入卷备存。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严格执行案件宣判制度,并坚持合议庭宣判制度。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告判决时,须在宣告判决结果之后增加释法说理部分,具体内容包括:诉辩证据分析、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理由阐明、裁判依据应用及裁判主文讲解。并征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询问及疑虑需逐一答复,上述内容形成笔录入卷备存。以上举措消除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合案情的认知偏差和理解误差,有效提升了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的服判息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