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值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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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值万金


来源: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5/11 17:02:29 阅读次数:

近日,红古区法院速裁团队在庭前阶段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若干元,原告当场撤诉,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服务宗旨与理念。

 

沟通无果诉法院

 

被告刘某与原告红古区某某农业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己的土地租给该农业合作社种植苗禾,租期一年。在合同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补偿款归被告刘某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原告红古区某某农业合作社所有,后政府征用了被告刘某的土地,并给付附着物补偿款51550元,但被告刘某拒绝向原告某农业合作社支付附着物补偿款,原告红古区某某农业合作社多次沟通无果,遂酿成纠纷。

 

悉心调解化纠纷

 

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审查认为该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一面带领工作人员多次往返原、被告所在地,深入了解双方真实想法与案涉土地实际情况,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协调做思想工作;一面得知同类型案件已经上级法院判决,便在仔细研究案情后及时针对矛盾焦点与同类型案件原审法官团队积极沟通,分析研判类案审判要点,靶向问症,为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服判息诉等工作打好基础。

 


被告刘某系一辈子的“庄农人”,对土地有着浓厚的感情,起初对于原告的协商态度抵触不已,办案法官遂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告知其双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说明庭前调解的便捷优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办案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附着物补偿款,原告当庭提交撤诉申请。土地租赁纠纷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更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双赢效果。

 


案件调解成功后,办案法官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跟进案后信息反馈,做好当事人的回访及案后答疑工作。

 

民心所向,忧之念之;民康物阜,盼之行之。下一步,红古区法院将始终坚持“案涉民生无小事”的理念,积极探索“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的多元解纷新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充分发挥“简案快审”主力军的职能作用,以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工作韧劲高效化解纠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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