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对设有抵押权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先解除查封
入库编号 2024-17-6-100-003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司法拍卖 优先债权 移送执行商请函 解除查封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该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2023)甘7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7234.74元、逾期保费3469.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2.50元、申请执行费1429元。由于被执行人任某明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8月3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甘7101执81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共计103345.77元;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某明名下与欠款相当的财产以抵欠款;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所支付的费用。
执行过程中,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实际扣押任某明名下丰田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自购买之日起便由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该院于2023年10月1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该小型普通客车。2023年12月21日,买受人冯某以11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发现该车辆已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执609号执行案件首先查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任某明名下丰田汉兰达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以及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案款发放事宜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函。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函复执行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对该车辆进行解封,本院(2023)甘0102执609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金额132865元,请将剩余19974.23元执行款支付至我院一案一账户”。
后该案顺利结案,案涉车辆也办理了过户手续。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车辆特殊动产的特性,权属登记采对抗主义,首封法院在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查封手续,仅是在程序上限制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并不实际扣押,处分权是否仍由其行使,可能存在争议。而对于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对车辆具有更强的控制力,进而导致实际控制并处置车辆的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在个别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该抵押车辆进行处置时,会出现拍卖成功后过户时发现此前还有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本案所涉及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其精神,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可函请首封法院进行解封,以便案件能够得以实际执行。
执行要旨
执行过程中,同一财产由多家法院查封的,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的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查封的财产已被该法院实际控制并拍卖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对财产解封后进行处分。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1条、第2条
一审:甘肃省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3)甘7101民初286号 民事判决(2023年4月27日)
执行:甘肃省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3)甘7101执812号 执行裁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