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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生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省法院宣传处、融媒体中心、环资庭、林区中院、白龙江林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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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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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生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生准备了捕鱼网、捕鱼机等工具并联系了被告人杨某飞、秦某林前往陇南市武都区五马镇石家坝村张家河电鱼。由陈某生负责电鱼,杨某飞负责装鱼,秦某林负责捞鱼,共非法捕鱼191尾,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渔获物为多鳞白甲鱼,191尾多鳞白甲鱼(仅限野外种群)的整体价值为37250元。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生等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2024)甘7508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社会危害程度,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至2000元不等,没收犯罪工具;同时判决其在案发地增殖放流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生、杨某飞、秦某林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191尾,经鉴定,其整体价值为37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生准备工具并负责电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飞负责装鱼,秦某林负责捞鱼起次要作用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量刑时已予以从宽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三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对同一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均自愿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在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惩治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目的”的刑事审判理念,另一方面也要将绿色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加强司法与行政、区域流域之间的协同共治,坚持绿色能动司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